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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147号
【颁布时间】 2008-07-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三亚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以下简称化肥淡储工作),加强化肥淡储管理和市场调控能力,保障我市农业生产用肥供应,根据《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琼府办〔2007〕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出资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化肥淡储年度总量不超过6千吨实物,其中:复合肥2千吨,钾肥1.5千吨,磷肥1千吨,小颗粒尿素1.5千吨。
  
  第五条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单位由市供销合作联社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指定。
  
  第六条 化肥淡储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3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淡储总量之和、平均库存不低于淡储总量的40%,调入淡储化肥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市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我市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外销或出口。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按月编报《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由市供销社负责制表),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供销合作联社。
  
  第十条 市供销合作社应对承储企业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及时处理发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确认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不给予利息、其他补贴。
  
  第十二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依照信贷原则提供贷款,承储企业应按时还贷。
  
  第十三条 淡储化肥由政府负担的贴息资金,从市财政价调基金中安排解决。
  
  淡储化肥购进成本按照承储企业购进淡储化肥实际进价加上合理的运杂费逐年确定。政府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确认的购进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贴息资金的审核:承储企业申请付贴息时,承储企业应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请表》(由市供销社负责制表),连同企业支付储备贷款利息凭证、调入区内化肥的运输票证和购进化肥票证等有关票据资料,经市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和拨付:贴息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在承储企业购进化肥3个月后,由承储企业申请,市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储备期间3个月的贴息;第二次拨付在化肥淡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储企业申请,市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市财政局清算拨付储备期间的贴息。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的贴息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市供销合作联社,再由市供销合作联社拨付给承储企业。
  
  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价格由物价部门监控。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对淡储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化肥淡储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按职能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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