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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扶助制度主要以县(市、区)为主体组织实施,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结合起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建立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公安、卫生部门和残联要配合做好对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省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要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制度衔接。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要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对象,按照本意见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制度规定,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