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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闽工商广[2008]355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打击取缔违法融资类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7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省开展打击取缔违法融资类广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媒体加强对融资类广告内容的审查。各地要把打击取缔违法融资类广告作为当前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督促辖区媒体对以贷款服务、借贷、抵押贷款、信用卡等名目发布的分类广告栏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融资类广告内容,一律停止刊登。
  
  二、督促媒体加强融资类广告主主体资格审查。各地对发布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广告的,要督促媒体严格审查广告主主体资格,认真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禁止任何单位超经营范围刊登融资类广告,禁止个人刊登融资类广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发布信用卡套现广告。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媒体、户外和印刷品广告的巡查和日常监管,对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违法融资类广告发布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实施意见》停止其广告业务。
  
  四、加强部门配合和沟通。非法融资类广告虽然篇幅小,但给社会和公众造成的危害极大,给广告监督管理和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各地在查处违法融资类广告中,对涉及银行业金融业务的宣传广告,必要时可商请银监部门协助审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指导。各级工商局要指导辖区媒体广告审查员深入学习融资类广告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增强融资类广告审查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把融资类广告审查关。各地要结合开展打击取缔违法融资类广告专项行动,公告一批违法融资类广告,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提醒和警示消费者。
  
  六、及时总结报告专项行动情况。专项行动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汇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打击取缔违法融资类广告专项行动情况、经验和典型案件,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并1-2个典型案例报送省工商局商广处。联系人:刘志红,联系电话:87714242。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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