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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新农村建设资金安排用于设备购置以及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支出管理; (五)新农村建设项目采取验收和预(结)算评审制。 第十条 镇级专户资金管理 (一)镇级财政收到市级拨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入镇级专户进行管理。镇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拨入同级专户管理; (二)各镇负责实施的项目支出由各镇审批; (三)新农村建设中的基本项目建设、设备购置支出等按第八条第三、四、五款管理执行。 (四)对生产发展资金要做到“群众出一点,政府帮一点”的原则进行管理。凡群众愿意出资发展生产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并且将群众出资和政府补助(主要补助实物为主)情况在项目村进行公示,同时,对政府补助必须列表并经农户签名盖章和有两人以上经办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五章 资金整合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整合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涉农专项资金进行调整组合,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整合要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实施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资金支持额度,据以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以项目整合为前提,实现资金整合目标。 第十四条 经整合各级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整合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镇级不得再进行调整。 第六章 公示总结 第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由镇(区)、村组织,以建制村、自然村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各镇(区)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时,各镇(区)要将有关项目实施资料送市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第七章 资金结转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一)当年建设项目尚未完工的项目资金继续安排用于原项目建设; (二)当年建设项目完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列入下年资金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三)其他经批准的结转资金。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市级审计部门要对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该项目区不再安排其它任何新的项目资金。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