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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7-09
【实施时间】 2008-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五十一、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州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五十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三、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五、州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县、市负责人到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
  
  五十六、州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七、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楚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并由办公室及时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负责人离楚外出,应事先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分管该部门的政府领导报告。其中,正职须事先报告州长同意后才能外出。
  
  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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