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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三政办[2008]37号
【颁布时间】 2008-07-09
【实施时间】 2008-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三门峡市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力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年龄提前到55岁。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奖励扶助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认真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发放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克扣奖励扶助资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奖励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奖励扶助的运行机制
  
  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三、奖励扶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从达到55周岁开始到年满59周岁止,每人每年发给300元补助金。农村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龄在55-59周岁之间。
  
  (二)奖励扶助对象要严格实行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和市级复核的资格确认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门峡市农村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批表》,连同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生育证、结扎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计生管理员。经村(居)委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上报乡级人口计生部门。
  
  2.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对村级上报的《三门峡市农村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户核实、初审,经公示如无异议,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并建立奖励扶助档案。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乡级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料进行审查,并逐户复核、公示,并将确认名单和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4.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确定,并将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及所需资金数量报市财政部门。
  
  五、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和退出
  
  (一)年审实行三级审核。县、乡、村依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逐户见面核实。
  
  (二)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将每年农村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年龄达到60周岁,直接转入国家奖励扶助人群,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
  
  (四)户口迁出本市的,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死亡的作退档处理。
  
  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扩大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加强督查,搞好协调,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准确,提高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满意度。
  
  (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农村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档案信息,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登记、上报、审批、变更、年审和资金测算等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认定准确,不漏签一人,不错发一人,并颁发《农村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好专项资金,不准挤占挪用人口计生事业正常经费。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农村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配套相应资金,并于每年7月15日前将资金划拨给代理发放机构,并会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四)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按奖励扶助人员名单用存折方式,将资金及时划拨到个人账户,并填写农村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花名册,通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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