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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08]102号
【颁布时间】 2008-07-09
【实施时间】 2008-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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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形成以乡(镇)、农场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各自然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依据《西双版纳州消防规划三年规划(2006-2008)》的要求,2008年前,各县(市)必须在建制镇(管理处)全部建立配有消防摩托车、手抬机动泵的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各行政村要普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严格管理,强化消防业务技能训练,组织开展消防业务技能竞赛,有效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十)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特别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四、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十一)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方式。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等。要在村庄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标语,利用乡村广播站开展宣传,逐步实现“全民治火”。
  
  (十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减少致灾因素。结合村庄整治,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的村庄,积极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重点解决农村学校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通道不畅等突出问题。要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
  
  (十三)加强农民建房引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
  
  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提高农民住宅建筑耐火等级,从源头上增强农村防火能力。严格把好农村建房审批关,强化农民建设选址、设计和施工管理,新建、扩建住宅应充分考虑建筑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因素。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房设计力量管理制度和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农村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人员管理。
  
  (十四)严格农村新建建筑消防审批。统一规划成片新建的农村住宅建筑,要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建筑竣工后要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农村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要严格消防审批制度,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
  
  (十五)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一并部署;协助乡(镇)、村、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职责;督促辖区单位、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指导各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依法督促整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登记处理工作。
  
  五、严格工作考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六)认真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考评力度,完善考评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按照《西双版纳州消防规划三年规划(2006-2008)》,将农村消防建设目标纳入县(市)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火灾状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细化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检查考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农村地区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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