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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六、检查监督 州和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组织和领导,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州和县、市人民政府要进行通报。 附件: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 单位名称:制表机关: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云南省统计局 法人代码:批准文号:云统字(1998)22号 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单位类别 1.企业;2.事业(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3.机关; 4.团体 经济类别 1.国有;2.集体;3.私营;4.个体;5.联营; 6.股份制;7.外资;8.港澳台;9.其他 单位地址 年末职工总数(人) 长期职工(人) 临时职工(人) 残疾职工情况 类别 合计(人) 视力残疾(人) 听力语言残疾(人) 智力残疾(人) 肢体残疾(人) 精神残疾(人) 综合残疾(人) 长期职工 临时职工 大专及以上 高中中专 技校 初中 小学及以下 合计 差比例意向 1.接纳残疾人; 2.缴纳就业保障金: 拟接纳残疾人就业岗位 职工家属残疾人 1.人数: 2.姓名: 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