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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08]34号
【颁布时间】 2008-07-08
【实施时间】 2008-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02〕8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保证我市报废汽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的规定,现就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报废汽车的范围
  
  本文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达不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由市商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组成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
  
  (一)市商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评审和申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发放,报废汽车回收档案的管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
  
  (二)公安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特种行业备案管理,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检查登记和预警报告制度。对接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商业局提供下一年度应报废汽车明细。
  
  (三)市工商局依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负责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取缔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或各种形式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查处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个人和利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出售报废汽车整车等违法行为。
  
  (四)市监察局负责纠正查处报废汽车管理的违规行政行为,受理人民群众投诉和举报,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认定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向市商业局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经市商业局初审合格报省商业厅审核批准后,颁发《资格认定书》,以正式文件确认并公告。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持《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资格认定书》核发营业执照。
  
  (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四、汽车报废处理程序
  
  (一)拥有符合报废条件汽车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机动车报废申请。
  
  对于因车辆使用年限较长,维修、保养变动较多,报废时发动机或车架号码与档案不符的,汽车所有人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修理厂出具的证明和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
  
  (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同意汽车报废后,收回报废汽车的牌证,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出具《回收报废汽车通知书》,告之必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具备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回收报废汽车通知书》收购报废汽车,审验合格后向交售方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征稽部门和汽车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严格登记后,实施拆解,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料交售进入冶炼环节,其他零配件能够使用的可以出售(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五、汽车按期报废的鼓励政策
  
  (一)按期实施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报废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收欠缴的车检费。
  
  (二)国家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老旧汽车的报废更新补贴,以鼓励有车单位及个人的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做好享受补贴车辆的统计工作,并有义务向老旧汽车车主宣传国家的优惠政策。
  
  (三)对结构完整,零件齐全,经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认定车况较好的报废车辆,报废回收企业回收时,可按国家规定的回收价格上浮20%。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享受国家有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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