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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08]34号
【颁布时间】 2008-07-08
【实施时间】 2008-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加强对汽车报废的监督管理
  
  (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报废机动车行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已取缔的市场,防止变相经营;检查报废汽车回收经营主体,对不具备资格的主体予以取缔,对违法经营的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处理;检查汽车修理业、废旧金属回收业,监督业主不得回收、拆解、经营报废汽车;加强对林区、矿区、农村短途运输车辆监管,发现使用拼装车的,予以没收,强制报废拆解;检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防止报废汽车进场交易。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已到报废期仍然上路行驶的车辆,有关部门强制办理报废手续,强制送交报废汽车拆解企业。
  
  (二)报废汽车管理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查处:
  
  1. 没有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
  
  2. 出租、出让、买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3.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4.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明知或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的。
  
  5.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6.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7.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外的单位对进入汽车报废流程的报废汽车实施的处理行为(如砸车等)。
  
  
市商业局
  
  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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