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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劳[2008]143号
【颁布时间】 2008-07-08
【实施时间】 2008-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昌吉州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推行中小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经发委、财政局、教育局,各中小学校,社保分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2007年10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7]93号)在我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为使广大中小学生能够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小学生自愿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中小学生(不限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60元,属于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生)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
  
  二、本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的中小学生医疗保险缴纳费用为2008年度费用,已通过社区登记,家庭缴费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不再另行缴费,参保后其待遇享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三、高三毕业生,考入大专院校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大专院校在校生医疗待遇,未考入大专院校的其医疗保险待遇可按规定继续享受。
  
  四、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由各学校统一组织,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收费。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到各学校宣讲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时提供参保的宣传材料和登记表格,详细讲解参保要求和必备材料,为学校组织参保工作创造充分的条件。
  
  五、中小学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简化参保登记手续,学生家长给学生缴费可采取家长提供银行卡代扣或直接缴费的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参保登记的,要及时将医疗保险卡发到学生手中。方便学生就医。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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