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来宾光明煤电公司,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关于规范我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云煤行管〔2008〕11号)要求,结合我省煤矿的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开展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一)所有矿井(包括生产矿井、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参加今年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不参加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年检。改扩建矿井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不予竣工验收。新建矿井未揭煤前可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但在2009年6月前揭煤的,必须及时联系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逐级上报至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不划定鉴定区域。各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要根据鉴定工作量测算鉴定费用,并与煤矿签订委托鉴定技术服务合同,完善服务。坚决杜绝各鉴定资格单位以降低技术要求及服务标准减少收费进行恶性竞争。 二、鉴定时间 2008年7~9月。 三、数据采集和监督、鉴定报告编制 鉴定数据的采集和鉴定报告的编制要严格按《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要求》进行,各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必须到煤矿井下采集实际数据,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员对鉴定资格单位的数据采集工作要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四、鉴定报告意见签署 (一)小煤矿由县(市、区)、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签署意见;监狱系统煤矿由省监狱局签署意见;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煤化工集团公司签署意见。 (二)10月10日前,各鉴定资格单位提交鉴定报告;10月20日前完成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10月30日前,完成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报云南省地方煤矿事业局;11月20日前云南省地方煤矿事业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12月15日前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复。 五、鉴定报告的审查 (一)与被审查煤矿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行政事业管理关系的专家严禁进入专家组。 (二)在鉴定资格单位任职并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不得进入审查专家组。 (三)专家组重点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但必须到矿井现场抽查不低于审查矿井总数的1%,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如果抽查情况与鉴定报告不符,必须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建议取消鉴定单位资格。 六、严格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资格单位要严格纪律,实事求是,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瓦斯等级鉴定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不按规定方式采集数据,或弄虚作假伪造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报告经3次审查仍未通过的。 七、相关要求 (一)为确保公平公正,严禁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在与煤矿企业或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经济利益或行政事业管理关系的区域内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资格单位要提前3天将数据采集日程安排报送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觉接受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监督检查;未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采集的数据不予认可。 (三)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资格单位数据采集工作,派专人负责在煤矿现场监督。收到资格单位的数据采集日程安排后及时上传到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便及时监督检查和抽查。 (四)省监狱管理局、煤化工集团公司和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对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矿井必须查明原因。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要处理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与煤炭资源整合、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和其他工作的关系,确保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八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