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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行办发[2007]85号
【颁布时间】 2007-12-07
【实施时间】 2007-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哈密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精神为主线,以解决地区农村困难群众温饱问题为目标,在全地区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标准起步、应保尽保、全面覆盖、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生活救助和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
  
  (一)持有本地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地区农村居民。
  
  (二)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城市居民一方按城市低保规定执行。
  
  (三)农村五保对象按五保规定落实五保待遇,不确定为低保对象。
  
  第四条 农村低保标准
  
  现阶段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700元确定,低于700元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农村低保实行差额补助,以现金形式按季度发放。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农村低保标准,可高于但不能低于地区确定的标准。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明确。
  
  (二)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农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纯收入÷家庭成员数。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 申请时已在户口所在地乡(镇)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就读的在校学生除外。
  
  2. 申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3. 在市(城)区购买楼房和子女择校就读的,拥有住房外非生产性设施、物品的。
  
  4. 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且不悔改的;有正常劳动能力且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5. 有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无故不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家庭。
  
  6. 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均收入进行核查的家庭。
  
  7. 申请人不诚信或无法确定其家庭人均收入的家庭。
  
  第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农村低保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它收入。主要包括:
  
  1.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地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配套的农村低保资金。
  
  2. 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它资金,如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等。
  
  3.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按照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的原则,自治区承担70%、县(市)承担30%。鼓励县(市)提高补助标准,由其全额解决提高补助标准后所增加的支出部分。
  
  (二)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
  
  1. 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2. 县(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用于农村低保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县(市)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用于农村低保资金的发放。
  
  3.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农村低保资金的核拨
  
  1. 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资金发放进度按季度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经批准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它资金,如社会各界捐助资金等,要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低保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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