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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财资[2007]47号
【颁布时间】 2007-12-07
【实施时间】 2007-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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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属高校办理备案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学校的有关请示报告、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其他资料等。
  
  四、高校资产公司产权登记
  
  为全面理顺投资关系,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各省属高校应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有关批复及验资情况,对新设立的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将原国有企业改制为高校资产公司的应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高校资产公司产权登记所需主要材料:
  
  (一)学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占有 (变更)的请示;
  
  (二)学校出具的注资证明或资产无偿划入批准文件;
  
  (三)省教育厅同意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批复;
  
  (四)高校资产公司章程;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
  
  (六)高校资产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原改制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八)高校资产公司国有资产变动 (占有)产权登记表;
  
  (九)无偿划入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高校资产公司所属企业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等按国家有关产权登记规定办理
  
  五、产权转让审批
  
  涉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应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2号)的规定进行。产权转让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重大项目报省政府审批。高校需提供材料主要包括: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高校资产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新《公司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公司制企业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二)高校资产公司因对外投资、合并、重组等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股权变动、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投资立案)暂行规定》、《广东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立案登记)暂行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高校资产公司原则上不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高校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量不得超过高校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
  
  (四)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高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七、高校应加强对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监督
  
  (一)各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和高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高校资产公司的重大事项,依法加强对高校资产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积极探索高校资产公司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研究高校资产公司产权转让、变动事项,并进行可行性分析的汇总、上报。
  
  (四)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科技产业建设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
  
  八、省教育厅加强对高校资产公司的产权管理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高校资产公司的产权转让、变动事项,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九、省财政厅对高校资产公司的指导
  
  (一)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高校资产公司的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省教育厅审批高校资产公司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及其合并、重组、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高校资产公司产权转让收入及其他应上缴省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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