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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07]432号
【颁布时间】 2007-12-06
【实施时间】 2007-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莆田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涵港路市政道路东延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莆田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涵港路市政道路东延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7]353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涵江区2006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3.3711公顷给莆田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涵港路市政道路东延段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幅土地用途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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