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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06
【实施时间】 2007-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等关于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紧急通告


  经国家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集中开展一次针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专项治理整顿行动。现就有关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及措施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一律按非法行医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治疗性病广告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二、凡未经药监部门审批,在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及信息的,由药监部门依法对相关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有关保健食品名单,由卫生部门依法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对含有上述低俗内容的消毒产品广告及信息,由工商部门对广告进行查处,同时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依法对产品进行查处。
  
  三、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四、凡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广告发布、网络交易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查验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证明,违法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暂停其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发布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
  
  五、凡被工商部门、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认定为非法涉性广告及信息、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通知通信管理部门对其网站予以关闭。
  
  六、凡未经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各网站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要坚决按照国务院新闻办有关通知精神,立即予以删除。
  
  七、凡严重违反网络文化管理规定发布不良广告的,由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该项业务许可,通信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许可项目,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继续依法加强对媒体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落实有关措施,禁止刊播涉性广告。
  
  九、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发布违法广告或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媒体单位网站,要在治理整顿中起带头作用,坚决抵制和拒绝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我省各网站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月十五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山西省整治虚假广告领导组办公室(太原市长风大街108号,邮编:030006 省工商局广告处)。
  
  举报电话:0351-7680285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山西省纠风办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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