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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拉萨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积极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做好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工作为重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新时期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重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工作,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失业存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努力改善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市场导向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通过发展第二、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 二、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三)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我市户籍,并持有由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富余人员; 2、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牧民; 4、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6、城镇户籍残疾人; 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8、城镇复员退役军人; 9、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且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其他失业人员。 (四)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核发《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依据。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机制,加强对证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提供政策扶持后,税务、工商部门要及时在《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对《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不得享受当年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以及采取其他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1、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外)的人员,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限额的,以8000元为标准予以扣减。 对2006年底前核准享受就业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2、落实贷款扶持政策。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并具备贷款条件或资质的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由商业银行核贷,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和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机构同意续保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从事微利项目的人员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其中: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除外),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部门给予50%贴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