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7]106号
【颁布时间】 2007-12-05
【实施时间】 2007-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黄南州文体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古籍保护工作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黄南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2007年11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8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07〕14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纪录民族文明成果的重要载体,保护好现有的古籍资源,对于传承中华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凝聚民族精神、维护民族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在州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州众多古籍先后选入《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青海卷》等书目之中,使我州的珍贵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州的古籍保护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特别是社会流散古籍和家传古籍疏于管理,很难掌握确切的数字;古籍老化、破损情况严重;古迹文物市场尚未纳入规范管理;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匮乏。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保护古籍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我州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文化厅的统一安排部署,“十一五”期间,积极完成国家下达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任务。对全州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民族、宗教、档案、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为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古籍数字资源库和少数民族古籍数字资源库提供依据。在全州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黄南州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争取在我州命名一批省级古籍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重点支持四县少数民族古籍普查、抢救、修复、整理和出版工作。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州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发〔2007〕9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从2008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州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教育、科研、民委、文物、档案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我州实施的黄南州文物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在省文化厅指导下,由州文体广电局负总责,四县文化部门具体负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努力配合做好本县、本区域、本系统内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调查、登记、鉴定、编目、建档等,将该项工作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黄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做好《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筛选推荐工作。教育、宗教、民族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宗教、少数民族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州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州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