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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7]106号
【颁布时间】 2007-12-05
【实施时间】 2007-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黄南州文体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这次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是建国以来全国、全省、也是我州进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的古籍摸底调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实现古籍分级保护,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为了加强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珍贵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的重点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对此要严格监督,定期检查,保证必要的投入,给予重点保护。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争取建立黄南州少数民族古籍收藏馆,制定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较大,善本较多,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报省政府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对符合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条件的单位,争取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尤其是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濒危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的修复工作。各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青海省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青海省古籍数字资源库,逐步为公众提供古籍全文数字化阅览服务。对珍贵古籍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为读者提供方便的阅览服务。积极开展古籍的整理研究出版工作。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古籍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组成的黄南州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要积极协调四县文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州古籍保护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工作,定期向州政府汇报我州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全面开展好古籍普查登记、业务培训等方面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州人事局、州文体广电局要制定古籍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现有少数民族古籍专职人员教育培训,配备少数民族古籍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古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水平。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为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监管办法。文化部门要做好古籍市场的监管工作。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州县图书馆、档案馆、各类图书资料收藏单位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的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附:古籍调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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