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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7-12-05
【实施时间】 2007-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等12个部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集中开展一次针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治理整顿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一律按非法行医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治疗性病广告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二)凡未经药监部门审批,在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及信息的,由药监部门依法对相关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保健食品名单,由卫生部门依法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对含有上述低俗内容的消毒产品广告及信息的,由工商部门对广告进行查处同时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依法对产品进行查处。
  
  (三)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四)凡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广告发布、网络交易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查验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证明,违法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暂停其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发布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
  
  (五)凡被工商部门、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认定为非法涉性广告及信息、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通知通信管理部门对其网站予以关闭。
  
  (六)凡未经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各网站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要坚决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关于迅速删除网上违法性药广告的通知》,立即予以删除。
  
  (七)凡严重违反网络文化管理规定发布不良广告的,由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该项业务许可,通信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许可项目,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媒体单位网站,要在治理整顿中起带头作用,坚决抵制和拒绝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工商部门作为广告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要求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对已被通信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要加强自律,从即日起到12月8日,各网站开始自查自纠,对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进行清理;从12月9日起,市工商局广告监管部门将对网站广告整改情况进行网上巡查,对仍在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网站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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