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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7]202号
【颁布时间】 2007-12-05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三亚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保障军人安心服役,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海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琼府[200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随军,户口在本市并随队生活的现役军人家属(即配偶),适用本规定。下列军人家属不予就业安置:
  
  (一)不符合随军条件或未经批准的;
  
  (二)户口不在本市的;
  
  (三)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四)已调入本市工作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都有接收安置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遵循市场调节为主与行政调配相结合、就近就地、照顾专业对口、发挥个人特长、保障基本生活和优先安置的原则,实行政府帮助推荐安置、劳动力市场调节安置、部队内部自行安置以及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五条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协助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市双拥办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军地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安置计划,下达各有关单位。
  
  第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完成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八条 下列情况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一)实行编制控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有编制空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二)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第九条 下列随军家属在安置就业时应予以重点优先照顾:
  
  (一)飞行员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
  
  (二)驻军团级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
  
  (三)随军前具备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人员;
  
  (四)随军前在事业单位具有技术职称和专业特长人员。
  
  第十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安置通知后,应按要求时限办理有关手续,到指定单位报到。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不服从推荐就业的,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负责为其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原则上应与其签订两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随意解除或终止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减随军家属。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时,应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随军家属中录用。
  
  随军家属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被安排待岗的,待岗期间,企业应按规定发给其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失业的,失业前,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继续承认,用以计发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随军家属因企业破产关闭失业的,实行一次性安置,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发给安置费,并且应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按《海南省城镇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交纳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
  
  第十四条 对于待业随军家属应发放生活困难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副团级(含副团级)以上干部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80元;
  
  (二)正营级(含正营级)以下干部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60元;
  
  以上标准可根据市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部队办好营区服务网点和家属工厂,尽量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其工作关系可挂靠在营区服务网点或家属工厂,个人档案可托管在就业局,当现役干部转业或工作调动时,由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随调手续。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和指导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障关系的衔接工作,待业的随军家属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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