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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煤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2007年底起,重庆市煤矿企业及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逐渐到年检期限,同时市政府开展的煤矿整合工作,将有大量的煤矿企业新办、煤矿变更安全生产许证。为便于煤矿企业及煤矿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延期、新办、变更等),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精神,现将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没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没有发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没有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重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见附件2),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和相关资料(见附件3)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相关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井)及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必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4)。并将申请书及申办资料(煤矿企业申办资料见附件5,不能直接延续矿井申办资料见附件6)报所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2、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对部分煤矿(井)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书面审查报告书和现场审查报告书(报告书以电子文档传各煤监分局、工作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时,各煤监分局(工作站)可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先后顺序,适当集中,分批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