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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一票制,原则上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游览参观点内确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为联票的,由游客自由选择,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类门票价格之和。 第九条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最高、最低门票价格,其价格需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 为方便当地城市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低于现行门票价格。 对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按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实行门票减免优惠。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 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在出售门票时,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提供的导游、游船、缆车、观光车、游乐项目及其它单独设立的服务项目,应坚持游客自愿选择的原则,单独售票。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必须印刷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门票印制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游览参观点必须建立价格公示栏或公示牌,内容为: (一)门票价格、批准机关和文号、执行时间以及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名称。 (二)门票价格优惠对象、范围和幅度。 (三)导游、游船、缆车、观光车、游乐项目及其它单独设立的服务项目价格。 (四)投诉举报电话信息。 游览参观点的价格公示栏或公示牌要以中英文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公布内容。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按规定应接受价格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的3月10日前按管理权限报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游览参观点价格信息表》。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违反本规定的,由州、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旅游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州、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