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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69号
【颁布时间】 2008-07-07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障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2000〕4号):“定期审核、调整参保人员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原待遇水平和参保职工反馈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
  
  1、原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为20000元,调整为30000元,其中报销分段调整为:
  
  501元-3000元,调整为501元-5000元;
  
  3001元-5000元,调整为5001元-10000元;
  
  5001元-10000元,调整为10001元-20000元;
  
  10001元-20000元,调整为20001元-30000元。
  
  2、原大额医疗保险封顶线为60000元,调整为70000元。
  
  3、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统一调整为统筹基金支付50%。
  
  二、其它事宜
  
  其它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仍按《乌盟行政公署印发乌兰察布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署发〔1999〕124号)和《乌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乌兰察布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署发〔2000〕85号)文件执行,调整后的待遇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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