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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03号
【颁布时间】 2008-07-07
【实施时间】 2008-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煤炭局关于认真做好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第二阶段督查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煤炭局《关于认真做好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第二阶段督查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关于认真做好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第二阶段督查整改工作的意见

  
  近日,自治区煤矿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第五督查组对我市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我市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煤矿企业对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不够,自查自纠和隐患治理工作流于形式;煤矿企业普遍管理水平低,安全隐患多;煤矿基本建设和改扩建秩序混乱,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差、进度慢;私挖乱采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和建设秩序;承包、租赁经营问题突出等。为认真总结分析和有效解决第一阶段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问题,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第二阶段督查整改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各有关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在第一阶段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第二阶段督查整改工作。通过专项行动达到发现隐患、治理隐患、防患未然的目标,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负主体责任,行政一把手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要具体抓。要深入辖区煤矿企业,定期下井,调查研究,督促煤矿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积极开展自查互查和隐患治理工作。要不断督促和检查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查煤矿企业违章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违章违法,屡教不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关闭。今后,凡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的煤矿经整改要求恢复生产作业的,必须经所在区(县)行政主要领导亲自审核、签字并报市煤炭局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本市辖区内所有煤矿,在节日长假后或政府统一要求停产停业整顿后申请恢复生产作业的,均按上述程序进行,不再另行通知。
  
  二、加强重大隐患整改及制度化建设
  
  各有关区(县)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始终把瓦斯治理、顶板管理、水患防治、火工品管理及施工、生产现场管理作为预防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重中之重。要及时掌握辖区煤矿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建立每周一报制度,定期通报煤矿百日安全督查活动开展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企业,要大力宣传,对工作不力,隐患突出的要及时曝光,确保督查活动顺利开展和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认真做好淘汰矿井关闭工作,严防死灰复燃
  
  各有关区(县)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关闭淘汰矿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102号)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淘汰矿井关闭工作。要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检查、巡检、夜检等形式,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同时,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挖乱采和非法生产行为,维护煤炭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我市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结合实际,督查整改
  
  (一)乌鲁木齐县。
  
  1.督促各煤矿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和现状进一步修改完善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大力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督促煤矿企业加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力度,尽快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3.坚决纠正严重违法生产行为,坚决取缔后峡康安煤矿继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的开采方式。
  
  4.严格落实瓦斯监测制度,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5.落实“两个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各矿井施工现场、通风、顶板、水害、火患治理。严厉整治后峡康安煤矿通风管理混乱、工作面微风作业等隐患。
  
  6.督促煤矿企业尽快完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置方案、生产作业事故应急预案、作业规程编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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