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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保政发[2008]90号
【颁布时间】 2008-07-05
【实施时间】 2008-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云政发〔2008〕10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我市发展软环境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0年以来,我市按省政府的要求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审批项目过多、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效率低下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公共需求为导向,依照“流程最短、质量最优、效率最高”的原则,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行政机关提高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转变,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转变,促进依法行政。
  
  通过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将精简1/5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将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清理范围
  
  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政府各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批准、审核、注册、认证等项目。
  
  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进行清理。
  
  2.清理和精简要求
  
  (1)对我市各种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若无依据,一律取消。
  
  (2)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
  
  (3)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4)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
  
  (5)对可以由下级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督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6)对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合并。
  
  (7)对一个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当在确保权责一致的前提下,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取消可以精简的环节。
  
  (8)对具有内部管理性质的审批项目,应当改变审批方式,实行内部管理。
  
  (二)压缩行政审批时限
  
  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贯彻“四项制度”为契机,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对本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重新确定行政审批时限。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求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责任与监督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在权责统一的基础上,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严格规定行政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减少自由裁量权,制定严密的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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