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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州移民办《关于伊犁州直2008年支持移民发展高效农林牧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伊犁州直2008年支持移民发展高效农林牧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州移民办2008年6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党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促进移民增收,切实做好移民高效设施农业、林果业和农区养殖工作,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移民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林果业和农区养殖业的,除享受各县相应优惠政策外,移民资金再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各县要制定移民资金配套补助、管理、使用和兑付办法。 二、各县移民安置区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林果业和农区养殖业要结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移民自愿的原则,稳步实施。 三、移民自建温室大棚的,按照钢架结构(砼结构座/1亩)每座3000元、木架结构每座2000元给予补助。 四、移民发展林果业,从开始栽种果苗的第一年开始,每年每亩补助50元,连补3年。 五、各移民安置县集中安置区新建移民养殖小区,按照规划,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移民资金给予统一配套补助;养殖棚圈由移民出资自建;移民养殖小区户占地标准为2亩,所占用的土地从移民30年承包土地中划拨;各县要制定养殖小区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 六、喀普其海口库、吉林台一级水电站和特克斯河山口水电站移民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限于2008年新建温室大棚、新定植果园和新建移民养殖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