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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包府办发[2008]114号
【颁布时间】 2008-07-04
【实施时间】 2008-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
  
  市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在用车淘汰制度,对达到报废期符合延期使用的机动车在审批时应进行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延期报废。运行里程已达到出厂设计指标治理无望或尾气排放检测未达标,经多次治理复检无望达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予年检,并按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予以淘汰。
  
  (三)积极推进全市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制定包头市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方案,加强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类型、定期检测线、检测频率、达标率、标志发放数量、燃料消耗量、空气达标天数等环保信息的管理,并向国家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环保局报送年报,定期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
  
  五、检测办法
  
  (一)检测范围:包头市范围内的在用机动车,近期主要针对汽车,今后逐步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检测工作。
  
  (二)检测方法: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尾气检测线全部采用简易工况法,路检和定点检测采用双怠速法。
  
  (三)检测项目: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烟气黑度和光吸收系数。
  
  (四)检测执行标准: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五)检测流程:依照下图(略)开展检测工作。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筹备阶段(2008年1月-2008年5月)。
  
  主要包括宣传、建站、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市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要抓紧完成尾气检测站和维修治理站的建站工作,并同步完成网络系统建设。市环保、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要积极推动,严格把关,特别是要做好资质认证工作。要抓好人员培训工作,对尾气检测站和维修治理站工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培训,取得《机动车尾气检测员合格证》及相应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
  
  (二)试运行阶段(2008年6月)。
  
  包括仪器设备和人员的试运行以及规章制度的建立。要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反复调试,各项性能指标满足检测要求。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产品要筛选原国家环保总局认证推荐并经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合格的产品。工作人员要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工作程序、检测规范和操作规程,并能熟练操作。特别是尾气检测站和维修治理站要总结形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为正式运行阶段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正式运行阶段(2008年7月以后)。
  
  要合理安排检测日程,科学调剂检测流量,持续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数量,满足检测工作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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