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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权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依法代表市政府对第一批12家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这12家企业分别是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社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城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台州市绿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台州市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三山北涂围垦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其加快改制。改制工作中涉及资产转让、划转等资产变动事宜,由市国资委审批。改制完成后,按照市国资委的职责和国有资产股权占比情况,列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范围。 其他尚未列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名单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市国资委暂时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代为监管,市国资委主要进行资产管理。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在条件成熟时将其纳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办国有独资企业须由市国资委作为申请人;申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其国有股部分须经市国资委核准。今后,新组建的市属公司均按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国资委进行监管。 市属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对列入市国资委出资范围的市属企业,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下列市级部门作为联系单位。 市交通局联系台州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台州市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三山北涂围垦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市发改委联系台州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市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联系台州市绿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市级部门根据机构的行政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能,与市属企业加强联系,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市领导按分工对市级部门联系企业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国资委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整合和考核、奖惩时,要与市级联系部门加强沟通,市级部门在联系企业工作时,要与市国资委加强协调,各企业要主动积极争取市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