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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价费函[2006]208号、苏财综[2006]95号
【颁布时间】 2006-12-30
【实施时间】 2006-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9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费等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函》(苏工商标[2006]2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来函相关事项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根据《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157号)等规定,开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请、有偿服务、收支平衡的原则,向通过新一轮(2007-2009年度)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人,继续收取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费。为减轻申请人负担,收费标准降为1250元/每个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不锈钢质荣誉牌和证书工本费,以不超过400元/商标按实计收,公告费按实计收。上述收费作为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全部收入纳入省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新一轮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生效,执行到2009年底。请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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