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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攀办发[2006]74号
【颁布时间】 2006-12-30
【实施时间】 2006-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9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要切实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始终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要严格执行《条例》,凡属需要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的,在处理结束后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建立起应对突发、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相应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保证迅速调查,抓紧处理,及时反馈。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力度。要建立案情专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有管辖权而不主动查处,上级交办而敷衍塞责的,必须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保证,各级政府编制部门要依据《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尽快批准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配备足够的监察人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建设高效、廉洁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为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政治素质高和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并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规范监察程序,完善责任制度措施,提高监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执法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要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保障水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专业性较强,风险性较大,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要的物质条件是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各级政府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特点,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工作经费。
  
  要加强配合,建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协调机制。针对目前监察任务重、监察力量不足的现实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加强与政府法制、建设、人事、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其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参加的协调会,互通情况,分析研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的形势,提出相关对策措施。充分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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