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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置换,置换双方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市产权交易中心等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资产出售(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同时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规定的资料: (一)属资产无偿转让的,应提供: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应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5、经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 (二)属资产出售、出让的,应提供: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属资产报废的,应提供: 1、资产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外的大型医用设备,由医院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3、其他有关文件。 (四)属资产报损的,应提供: 1、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 (五)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供: 1、核销情况说明; 2、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要调剂使用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统筹调剂。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在减除处置过程相关费用和规定税费后,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江门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江府[199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略)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无偿转让、对外捐赠)(略) 附件1: 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 关于本单位申请(建筑物、机动车、大型设备)×× (无偿转让、出售、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的函 江 字(200×)××号 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拟对国有资产××(资产名称)进行(无偿转让、出售、报废、报损等)处置。现就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该项资产现状(名称、数量、单位、使用等),账面价值××万元,净资产××万元,评估值××万元。 二、该资产处置理由和方式(具体理由和方式)。现按有关规定报你局审批。 当否,请审批。 (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