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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日政办发[2007]105号
【颁布时间】 2007-11-29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9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日照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由政府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16周岁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或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试点范围、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试点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同时进行试点。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述条件和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要结合我市实际和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统一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和分级负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被扶助夫妻所需经费省级补助50%;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按4:6的比例补齐。被扶助独生子女所需经费,全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全部资金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四)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的金融服务体系,由区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可将此项扶助资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全市代理发放机构各网点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户,分别核算省级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此项资金可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试点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试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机关配合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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