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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8]168号
【颁布时间】 2008-07-03
【实施时间】 2008-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9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日

  
  
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
  
  (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为推进“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月”专项行动的深入实施,现针对“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月”专项行动现场检查阶段清查出的环境违法企业及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整治意见如下:
  
  一、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是《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通知》的明确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对“土法印染”、“土法电镀”和“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的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由各区县政府依法下达取缔关闭的通知,有关部门要断水断电,依法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要拆除和就地销毁生产设备。关于潮南区反映的织带、织袜企业增设的“土染”工序和设施,由于尚不能明确界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十五小”,如果能够达到环保审批条件的,可以在处罚及追缴排污费后,给予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如果达不到环保审批条件的,由区政府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依法对该印染工序实施取缔。
  
  市、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7月底前将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及具体违法情况报送同级政府,由同级政府下达取缔通知,并于9月底前落实取缔措施。
  
  二、对于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产的企业,同时存在其它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本着“依法、从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原则处理。一是对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汕府[2007]69号)第六条的规定,查处取缔。二是对于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擅自设置使用锅炉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市、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7月中旬前将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企业名单函告同级工商部门,将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擅自设置使用锅炉的企业名单函告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各有关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9月底前将处理情况反馈同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向企业追缴排污费,同时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准入条件和污染总量控制要求的,依法予以审批。在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完结前,如果企业违法生产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另外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对于允许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市、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7月中旬前确定应由环保部门统一查处的企业名单,区县的名单应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违法建设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由违法建设的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证据材料,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违法建设的项目由区县环保部门审批的,由区县环保部门实施处罚并落实责令改正。各区县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企业依法追缴排污费。此项工作应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届时市环保部门应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企业名单和经验收不合格、依法责令停产的企业名单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对外公布。
  
  四、对属于已纳入环保部门正常管理的工业污染源,由于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老化导致排污超标的,由所在区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已经实施环保垂直管理的区域,由市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做出关停决定;由于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老化导致排污超标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于其它存在偷排污染物、危险废物未按要求转移处置、未依法缴纳排污费、未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等一般性环境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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