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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7-02
【实施时间】 2008-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9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45号)精神,就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过去的40元提高到65元以上。其中,自治区补助40元、盟级补助15元,旗级补助额(最低不得低于10元)各旗自行确定。
  
  二、补助费用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每年4月30日前,盟、旗财政要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自治区补助资金将根据盟、旗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予以拨付。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从城镇居民实际参保之日算起。
  
  三、按时缴纳家庭应负担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参保第二年起,于每年11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家庭应负担医疗保险费。
  
  四、建立城镇居民参保情况电子档案。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一律为参保居民建立电子档案,将参保人员信息纳入网络管理。自2009年开始,盟财政将依据电子档案记录拨付补助资金。
  
  五、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由年初下达的50%提高到80%,全盟参保人数年内要达到37600人。其中,阿左旗(包括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参保人数要达到29143人、阿右旗参保人数要达到4667人、额济纳旗参保人数要达到3790人。
  
  六、修改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办法。各旗要按照《阿拉善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在认真测算有关数据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尽快修改完善各自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办法。要采取规范制度、理顺关系、增加投入等措施,全面完成扩面任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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