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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陇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文字号】 陇政办发电[2008]234号
【颁布时间】 2008-07-02
【实施时间】 2008-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9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陇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下达地震灾后过渡安置房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援建方:
  
  根据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甘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调整过渡安置房建设计划的紧急通知》(紧急事项专项通知第082号)精神,对陇南市过渡安置房建设实施计划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上重新下达我市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标84万平方米,依据各县(区)上报的数据、各援建方的援建指标和全市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结果,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全市过渡安置活动板房实施计划作了适当调整。
  
  二、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计划指标做好过渡安置房建设。过渡安置房主要用于解决:1、地震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临时过渡用房;2、因房屋倒塌和损毁严重失去住所的建制镇以上的城镇居民以及受损无法办公的机关单位用房;3、受灾严重整村异地重建的群众。
  
  三、对农村和城镇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标只下达总指标,具体指标各县(区)结合实际进行分配,各县(区)分配情况,按项目填写《明细表》(附后)、《汇总表》(附后)后,务必于7月5日前统一上报。因土地或场地无法解决、不能按期完成安置房建设指标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与援建单位协商及时进行调整。
  
  四、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好落实;受建部门和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做好场地“三通一平”、板房运输、建设安装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过渡安置房建设顺利进行;各县(区)要结合城镇受灾特点研究制定方案,解决好城镇用房的过渡安置和农村重建问题,做到总体统筹,城乡兼顾;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对安置房实施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定期以书面和电子版(Excel)格式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过渡安置房建设任务结束后,各县(区)和市教育、卫生部门以及各援建方必须上报完整的安置房建设资料副本和验收报告,原件资料归档备查。
  
  联系人:王竞民、王 翔,联系电话:8212665、8213092
  
  
陇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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