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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00号
【颁布时间】 2008-07-01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供水水质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加强供水水质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加强供水水质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饮用水新标准,保证我市供水安全及饮用水水质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市民饮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加大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加强行政监管和督查,完善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监管范围。
  
  城市供水水源地、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二次供水设施、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农村人畜引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
  
  1.城市供水水源地:地表水有乌拉泊水库、头屯河水库、幸福三号水库;地下水有乌鲁木齐水务集团一水厂(三甬碑、燕尔窝水源地)、柴窝堡水源地(六水厂、七水厂),八一闸、甘河子、西山、水磨河、米泉自来水水源地,铁路、八钢、石化、新化等水源地,分布于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用做生活用水的自备水源井等。
  
  2.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城建股份供水公司、水磨河管理处、米东区自来水公司、达坂城区水厂、八钢供水公司、石化供水公司、铁路供水公司等。
  
  3.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设施。
  
  4.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全市所有使用自备井水为生活用水的单位(市区和城郊)。
  
  5.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乌鲁木齐县及各区所属乡(镇)、村的集中式供水点,包括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的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乡镇财政、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股份合作制集中供水工程,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源水、制水、供水、用水全过程水质监管,确保水质安全,满足社会经济持续全面发展对水的需求。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水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各区(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乌鲁木齐市水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加强对水质监管的领导。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8年8月底完成对各供水企业制水工艺、供水设施条件、供水管网输配系统、企业内检机构等进行摸底调查,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二)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供水水质监管的通知》;对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
  
  (三)完善机构。一是按照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成立乌鲁木齐市水质检测监管中心,隶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保证有效实施水质监管。二是有内检机构的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委、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和卫生部要求完善检测体系。
  
  五、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卫生部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市水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2.市卫生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城市供水全过程及对从事饮用水生产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供水卫生相关报告。
  
  3.市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检查、监测,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水源水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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