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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州人事局拟定的《伊犁州直2008年乡镇卫生畜牧兽医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一日 伊犁州直2008年乡镇卫生畜牧兽医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州人事局2008年6月) 为解决州直乡镇卫生、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的矛盾,加快发展州直卫生、畜牧兽医事业,经自治区人事厅同意,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伊州党办发〔2003〕52号),2008年州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20名。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关注民生、促进事业全面发展和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需要出发,结合州直乡镇卫生、畜牧工作的实际,通过对新增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进一步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建立一整套适合卫生、畜牧兽医工作特点,符合岗位要求的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提高素质、方便考生、强化监督的要求,确保新招聘工作人员的质量,实现公开招聘工作和卫生、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将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聘工作全过程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严格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队伍,确保招聘工作有序进行。 (二)坚持空编、空岗补充的原则。各县市招聘人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编的基础上,在编制和空岗内进行。凡超编的县市、单位本次不予招聘。 (三)坚持优化结构的原则。各县市要按照核编后的空缺职位进行补充,缺什么补什么。严格按照编制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此次下达的增人计划只能用于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补充人员,进一步改善乡镇卫生、畜牧系统队伍结构。 (四)坚持面向乡镇卫生、畜牧系统工作一线的原则。新招聘人员一律到乡镇工作,缓解乡镇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使卫生、畜牧兽医系统人员的分布进一步趋于合理。 (五)新招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义务和权利。通过实行合同聘用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三、招聘计划、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人事部门另文下达。 (二)招考对象。凡热爱卫生、畜牧兽医事业,愿为基层农牧民服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大学本科毕业生面向全国招聘,专科及以下毕业生面向州直招聘。 (三)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2)热爱卫生、畜牧兽医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严谨笃学,与时俱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乡镇工作。 2.学历条件 卫生系统: (1)临床医学岗位:符合报考医师资格规定的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类中专以上学历。 (2)中医临床(中西医结合)岗位:符合报考医师资格规定的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类中专以上学历。 (3)护理(助产):符合报考护士资格规定的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护理中专以上学历。 (4)影像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影像类中专以上学历。 (5)医学检验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检验类中专以上学历。 畜牧系统: (1)兽医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兽医类中专以上学历。 (2)畜牧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畜牧类中专以上学历。 3.年龄和身体条件 (1)医护人员:护士年龄在28周岁(1980年6月30日后出生)以下,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1978年6月30日后出生);其他岗位报考人员年龄在30周岁(1978年6月30日后出生)以下,对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