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8]118号
【颁布时间】 2008-07-01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地震受损建(构)筑物安全性应急鉴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兰有关单位:
  
  《兰州市地震受损建(构)筑物安全应急鉴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兰州市地震受损建(构)筑物安全性应急鉴定工作计划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 “5·12”特大地震对我市建筑物及城市基础设施造成的损失状况,及时对受损建筑物及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性应急鉴定,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为灾后重建提供详实有效的科学依据,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重灾区受损建(构)筑物安全性应急鉴定工作实施方案和甘肃地震重灾区受损建筑物及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性应急鉴定工作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8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督促检查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的通知》(甘政督字〔200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兰州市地震受损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性应急鉴定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安全性鉴定机构进行,由其所出具的建(构)筑物地震受损安全性应急鉴定报告作为受损建(构)筑物安全状况的法定说明文件,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详实有效的依据。
  
  二、安全性应急鉴定范围
  
  (一)地震中受损的房屋建筑;
  
  (二)地震中受损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
  
  (三)地震中受损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四)地震中受损的水利设施;
  
  (五)地震中受损的电力设施;
  
  (六)地震中受损的通讯设施;
  
  (七)地质灾害评估。
  
  三、安全性应急鉴定依据
  
  (一)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性应急鉴定主要依据为《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二)公路、桥梁及隧道、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和通讯设施安全性应急鉴定依据现行的行业鉴定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价标准。
  
  四、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上成立安全性应急鉴定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全市安全性应急鉴定工作。组长由市建管委抗震应急机构指挥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房管、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土地等部门主管负责人担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办公室主任由市抗震办主任兼任。市建管委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性应急鉴定的实施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兰州市直管公房的安全性应急鉴定实施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部门分别负责公路、桥梁及隧道、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的安全性应急鉴定工作;土地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价鉴定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市属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兰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安全性应急鉴定的实施工作。
  
  五、鉴定工作程序
  
  建(构)筑物安全性应急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前期地震受损排查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进行安全性应急鉴定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内容及范围,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应急鉴定;
  
  (二)初步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建筑物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在地震中损坏严重,初步判定不能修复或者失去修复价值的建筑,要依据相关标准,直接提出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三)检测验算:需要检测验算的建筑,要对建筑现状进行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四)鉴定评价:对调查、查勘、监测、验算的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确定鉴定结论。结论要明确是危险、严重破坏、中等破坏、轻微破坏;
  
  (五)处理意见:
  
  1.危险建筑的处理建议宜为立即排除危险源;
  
  2.严重破坏建筑的处理建议宜为局部排除危险,需要进行大修;
  
  3.中等破坏建筑的处理建议宜为某某部位做适当修理后可适当使用;
  
  4.轻微破坏建筑的处理建议宜为需要对某某部位稍做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六)出具建(构)筑物地震受损安全性应急鉴定报告。
  
  六、鉴定结果汇总
  
  各县区政府负责汇总本辖区内受损房屋建筑、城镇基础设施安全性应急鉴定结果,房管、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部门分别负责汇总公路、桥梁及隧道、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安全性应急鉴定结果。土地部门负责汇总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价结果。中央、省属及在兰各有关单位汇总本单位、本系统安全性应急鉴定结果。鉴定结果汇总后于2008年7月10日前报市安全性应急鉴定协调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电话:846609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