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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税收管理长效机制。严格资源型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凡从事资源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国税局、地税局(或双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审核认定并配备防伪税控装置。规范资源型企业财务管理,资源型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帐簿,真实做帐,确保会计核算信息准确、真实。建立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和联合治税护税机制,实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信息共享。制定资源型企业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办法,结合资源型企业管理现状,从税务登记管理、建账健制、申报征收、核定税额、发票管理、欠税控管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约束。 四、时间步骤这次整顿和规范资源性企业税收秩序工作采取旗县市(区)自查自纠与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重点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一)上报方案(2008年7月4日 -2008年7月9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治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并报盟专项行动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集中整治(2008年7月4日 -2008年12月31日)。各地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力求措施得力、工作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三)督促检查(2008年7月10日到2008年12月31日)。由盟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各地重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改进、查处意见,对整体检查结果、改进意见反馈当地政府,并向行署专题汇报联合督查情况。 (四)全面验收总结(2008年 11月 1日至 2008年 12月 31日)。由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各地落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盟委、行署进行专题汇报。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责任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的地区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违法、违纪人员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这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整顿和规范资源型企业税收秩序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效果。 (二)建立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制度。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各旗县市(区)每15天要向盟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地专项行动情况,每 15天通报一次各地专项行动具体做法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领导小组通报重要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