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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08]39号
【颁布时间】 2008-06-30
【实施时间】 2008-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对建设、经营县以下农村有线网络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支持,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外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以县(区)为中心、乡镇为基础,面向农户的广播电视管理体系,保障农村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九华山管委会要合理制订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四、加强领导,确保新时期“村村通”工作取得实效
  
  (十二)加强对广播电视“村村通”民生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广播电视、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等部门参加的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三)加强分工协调,切实履行职能。广播电视部门要牵头做好“村村通”工程的规划、技术方案的制订及施工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村村通”工程的立项、规划及项目资金统筹工作;财政部门要筹措安排好“村村通”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其他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配合,做好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资源,尽量减少重复投资,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十四)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做好“村村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村村通”工作顺利推进。加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做好检查验收,对在“村村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不负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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