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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和市纠风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市纠风办2008年6月)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各级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提升和发挥民营企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文)以及省、市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优发展环境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意识的增强,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在进一步的改善。但是,检查多、评比多、培训多、罚款多,多部门重复检查、不合理收费,服务不到位或强制服务高收费以及解决“三乱”问题的有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因此,必须下大气力,进行专项治理,努力把创优发展环境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创优发展环境摆上突出位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创优发展环境对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确立环境也是生产力的观念,切实把创优发展环境工作摆上突出位置。 2、联系实际,抓好结合,突出创优发展环境工作重点。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把创优发展环境、治乱减负同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3、依法行政,强化治理,切实解决好企业发展难题。围绕发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围绕企业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大治理力度,探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努力营造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宽松环境。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落实,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4、认真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源头上解决企业负担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一次再清理,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减负办“三取消、一不准”的要求予以核定、取消或调整。清理结果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增加行政项目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透明度,保证企业缴费的知情权、社会公民的监督权。同时,组织力量开展对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涉及企业收费的治理整顿。 5、切实做好涉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清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省、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针对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求,认真开展涉及企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要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做好项目甄别。对保留的项目要加强管理,对明确取消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针对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乱评比、乱排序、乱表彰等“新三乱”的发生。 6、强化法制意识,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各级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非公有经济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04]17号文件)和《晋城市“十一五”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晋政办发[2007]142号)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测、检验、年检、审验、审计、计量等。为不给企业正常生产带来影响。今后凡入厂(场)检查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除外),须和企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后,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督查,合署办公。时间安排在每月的26日至31日进行,在例行检查时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检查,并填报企业检查登记卡。凡无证检查者,企业有权拒绝,并报告主管部门,检查者视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企业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测,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变相搭车收费。更不能靠部门的权力、影响力强制企业入会并收费,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征订报刊杂志,搞强制代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