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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08]103号
【颁布时间】 2008-06-30
【实施时间】 2008-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用人单位停交工伤保险费的,在用工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按项目施工合同期限确认,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之日止。因建设项目需要延长工期的,经州、县(市)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证明,由用人单位于合同到期前30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保险期限方可顺延。其他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工伤保险期限按照年度计算,当年缴费当年保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存入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农民工工伤认定取证费、工伤预防、宣传等所需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瞒报、虚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的情况,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订,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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