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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6-30
【实施时间】 2008-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审查梳理阶段。各县区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单位自查自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审查梳理,市领导组办公室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单位自查自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审查梳理。要分现行合法有效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部分和现行本行政区域内越权审批及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部分进行梳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对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必须清理取消。
  
  (三)核实上报阶段。各县区领导组办公室对清理情况进行核实,形成自查自清工作报告(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报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连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于7月20日前,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市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自查自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核实,形成自查自清工作报告,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连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于2008年7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附电子文档)。
  
  六、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把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定工作人员,务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上报工作。通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进一步推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凡是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收费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清理情况报告的,对这次收费清理工作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的,虚报、漏报、隐瞒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管理权限
  
  收费依据
  
  收费金额(元)
  
  处理意见
  
  备注
  
  法律法规
  
  批准机关及文号
  
  2006年度
  
  2007年度
  
  取消
  
  项目
  
  保留
  
  项目
  
  降低
  
  标准
  
  免收或暂免收
  
  注:1.管理权限指中央项目中央指标、中央项目省定标准、省级项目省定标准;2.拟取消、保留的项目,在处理意见栏内打“√”;3.拟降低标准的,在降低标准栏内提出降标后拟执行的标准(元或%);4.中央、省项目在我市具备免收或暂免收条件的在相应栏内提出意见;5.法律法规栏应注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应的条款。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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