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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02号
【颁布时间】 2008-06-30
【实施时间】 2008-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批转叶城、莎车探矿权纠纷联合调查组《关于对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阿其克塔石膏矿探矿权纠纷的调查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3、叶城县鑫鑫煤矿在向上级汇报矿区纠纷的报告中,用词不当,对莎车县人民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叶城县鑫鑫煤矿应以书面形式公开向莎车县人民政府道歉。
  
  4、根据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发现该矿区原确有非法无证开采现象。私营业主吐尔迪.肉孜尼牙孜自2006年6月21日只持有1993年县级相关部门越权批准的无效证件,在无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特种工作人员上岗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为此,莎车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通知书》,对阿其克塔私营业主非法采矿进行了制止。 2006年11月20日莎车县人民政府在喀拉图孜矿区召开了关闭莎车县达木斯乡阿其克塔非法煤矿的会议,并由莎车县安监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联合执法组对达木斯乡阿克其塔非法采矿当场予以关闭,限期10天之内将矿井内的一些设备清理运走,并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12月5日莎车县联合执法组将吐尔迪.肉孜尼亚孜非法开采的3处井口炸毁。2007年11月6日叶城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对此案进行调查时发现他们擅自修建了房屋11间,面积160多平方米,这些建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属于非法建筑。建议莎车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拆除。
  
  5、对于莎车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征求意见时提出:私营业主修建的房屋、矿山道路、坑木、道轨等投入应由叶城县煤矿探矿权人给予补偿的要求以及第二次征求意见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指定约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规定处理的要求;调查组认为缺少在矿产资源法颁布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非法开采范围不在叶城县煤矿即鑫鑫煤矿依法登记的采矿范围内,该私营业主是在进入叶城县煤矿外围空白区非法采煤后,被莎车县人民政府查处的非法采矿行为。因此,其投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让叶城县煤矿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现在叶城县煤矿按照登记在先原则优先在此空白区登记了探矿权,叶城县煤矿探矿权人除了对私营业主前期修建的通往勘查区的道路在自愿的前提下,应适当给予补偿外,以上其他投资部分属非法行为,故不承担补偿的义务。
  
  建议莎车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将私营业主撤回到自己已经自治区批准的新疆莎车县达木斯乡石膏矿探矿权范围,不再影响叶城县煤矿探矿权人的正常探矿活动,确保叶城煤矿探矿权尽快进入工地开展地质找矿工作。
  
  6、对于私营业主雇佣依克木吐地等人殴打叶城县煤矿工作人员情况,莎车县公安局霍什拉甫中心派出所已进行处理,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了行政拘留和罚款,若有不服,可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法院起诉。
  
  
叶城县-莎车县探矿权纠纷联合调查组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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