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01号
【颁布时间】 2008-06-30
【实施时间】 2008-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新政办发[2008]50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执法依据进行一次清理,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认后,由本级政府统一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执法依据。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采取条块结合、分期分批的方式组织培训。地直部门负责本系统(包括县、市)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委托行政学院(党校)培训。在全地区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综合法律知识的考试。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确认,必须要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具备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领取、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未经法律培训考试合格的,不予颁发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四、政府法制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信息管理,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审核登记、评议考核、法律培训及奖惩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并输入电子管理系统。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除法制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领取、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无证执法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确保持证上岗执法的严肃性。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