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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于2007年11月12日经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3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该《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根据2008年6月20日州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的决定》和6月27日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实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94年6月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对全州依法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水资源状况的变化,原《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的需要。我州水资源较为丰富,但资源性和工程性缺水都比较突出,洪旱灾害频繁,水的问题已严重制约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针对水资源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新调整了治水管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把水资源提高到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来认识,提出了“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治水方针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人大常委会也于2005年修订出台了《云南省实施 水法 办法》。在国家和省高度重视的新形势下,州人大常委会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十一五”立法计划。经过几年的努力,《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得以颁布实施,为全州实施新《水法》和《云南省实施水法办法》配套完善了水法规体系。该《条例》既有科学性,更有可操作性;既是全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又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对推动全州水利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学习宣传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 为更好地引导全社会学法、守法、懂法、用法,依法保护水资源,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的自觉性、主动性,带动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宣传《条例》的积极性,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要通过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学习讨论会等多种活动,注重实效,促进《条例》的全面实施。各级普法部门,要把《条例》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进行普法学习、宣传和考试。各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要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让《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加强水行政执法建设,确保《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的贯彻实施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彻底扭转执法力度不大、装备落后、队伍不强、有关规定得不到落实的被动局面,切实抓好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树立水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确保《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水资源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明确了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了发改、环保、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要按照管水治水新体制的要求,建立一整套高效的运行机制,正常的工作程序和便捷的沟通渠道,依照水资源保护规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取水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工作中,发改部门与水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在水环境的治理与保护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在地下水的管理与保护上,建设、国土部门与水务部门要支持配合;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其他有关部门要团结一致,共同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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