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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48号
【颁布时间】 2008-06-29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正确、有效地施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有序、规范地推进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在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1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建立县市、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方案,进行任务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听取县、市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保密审核制度、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把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目标管理内容,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五)认真组织州和县、市及部门公务员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
  
  (六)结合实际,根据需要选择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采用新闻发布会、电子显示屏、印发办事指南及便民手册等多形式、多途径公开政府信息。
  
  (七)及时更新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九)认真妥善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经常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指导,按要求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材料。
  
  第七条 考评方式
  
  (一)考核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和各部门应于次年的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州信息产业办)。
  
  (二)日常考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年终检查考核工作,由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情况实行综合评分,各县、市各单位得分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责任奖惩
  
  (一)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按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考评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彰,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本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考核。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楚雄州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责任书评分细则表

  
  考核内容
  
  考核目标
  
  量化内容
  
  一、组织领导(25分)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1. 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2分);
  
  2. 领导小组及时听取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少于3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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