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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应退税款=船舶生产企业财务上做销售的帐面销售额X退税率。 2、生产企业 (1)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生产企业,仍按照苏国税发[2007]68号文件规定执行。 (2)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的其他生产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 对生产企业退(免)税的申报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若当月在退税后,仍然有留抵税额的,则再对生产企业当月免税明细申报中的“实际免抵退税额”与此留抵税额比大小,取小计算应退税款。同时通过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其他调整”模块将该“应退税额”作等值的“调增应退税额”和“调减免抵税额”处理。出口企业在下期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两个应退税额。 上述应退税款的计算、审批、退库、冲回等均在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修改后的管理系统和操作说明,各地自行从省局FTP服务器/DOWN/SOFT目录下下载并升级。 四、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其原来的分类级别、出口退税的申报要求、系统审核配置等保持不变。 五、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同时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所需要的退税指标予以优先满足; (二)属于外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收到海关003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取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免抵退税并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当月底前再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6个月申报。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延期申报可比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其他出口产品不可比照。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以“中国驰名商标”为商标出口的产品的延期申报可比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其他出口产品不可比照。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先退税后核销”企业的管理,若出口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罚处理外,应取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 七、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