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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6-27
【实施时间】 2008-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农牧业局关于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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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
  
  根据自治区有关精神,2008年种养殖业保险由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和人保财产保险公司经办。每个旗区只允许选择一家公司承办,由旗区自主选择,鼓励各旗区选择承保积极性高、服务质量好、能提供更多政策优惠的保险公司。
  
  四、进度安排及要求
  
  (一)6月30日前,各旗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会议精神,完成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并将选定名单以政府文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牧业局)。
  
  (二)6月30日前,各旗区、各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并一式两份上报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牧业局)。
  
  (三)7月10日前,完成全部小麦保单签订工作;7月20日前完成全部玉米、葵花保单签订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已经于2007年建立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要求各旗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已经设立领导机构的要根据新任务和新情况,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完善。领导机构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尽快抓紧落实和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由种植、畜牧、气象、保险等有关方面组成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查勘定损工作和定损理赔纠纷的仲裁。
  
  (二)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财政、农牧业、气象、统计等部门与农业保险工作紧密相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各自的行业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加强农业保险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组织指导工作,充分利用好基层农业服务网络优势,配合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基层业务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料、气象灾害损失数据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
  
  (三)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本级财政对2008年承担的种植业和奶牛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并由旗区财政予以补贴支出。市、旗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所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足额安排支出预算,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未按要求足额安排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旗区,自治区财政将在下年度降低对该旗区保费补贴的比例,或者扣减该旗区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超过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计划时,地方财政要临时筹集垫付超出计划的补贴资金,并负责上报,年底同自治区财政结算。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给予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四)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承担保费补贴险种保险的经营机构,要加大基础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物力和人力保障;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安排3-5%的运营经费,补贴协助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充分依靠它们的服务网络和力量,做好涉农保险的一系列繁杂的基础性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实施方案、保险条款和承保理赔程序进行规范操作,要求分户与农户签订保单,或以自然村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农户发放保险告知单;要科学定损、及时理赔,并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户公布,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保户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向同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保险进展情况,随时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察,及时跟踪掌握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险责任期结束后,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旗区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差、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旗区,将在下一年减少安排农业保险补贴面积;对违规操作、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保险经办机构,将在下一年缩减其保险份额,甚至停止其承保资格,将其业务转让给工作做得好的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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